我國天然氣價改革歷史進程
關鍵時點 | 相關文件 | 定價方式 | 主要內容 |
1987年以前 | NA | 政府定價 | 完全由政府制定國內天然氣價格 |
1987年10月27日 | 《天然氣商品量管理暫行辦法》 | a.中央政府定價;b.政府指導價;c.協議價 | a.計劃氣:中央政府按不同用途、不同油田定價;b.計劃外氣和西氣東輸、忠武線、陜京線等新建管道項目:政府指導價;c.少數采用協議價 |
2005年12月23日 | 《關于改革天然氣出廠價格形成機制及近期適當提高天然氣出廠價格的通知》 | 價格雙軌制下的政府指導價 | a.一檔氣(實際執行價格接近計劃內氣價且差距不大的油田氣的氣量以及全部計劃內氣量,氣量占全部的85%):政府指導價,用3-5年過渡到與可替代能源價格掛鉤;b.二檔氣(一檔氣以外):980元為基準價,與可替代能源(原油、LPG、煤)價格掛鉤。 |
2010年5月30日 | 《國家發改委關于提高國產陸上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格的通知》 | 取消價格雙軌制,實行政府指導價 | 各油氣田(含西氣東輸、忠武線、陜京線、川氣東送)出廠(或首站)基準價格每千立方米均提高230元。同時將大港、遼河和中原三個油氣田一、二檔出廠基準價格加權并軌,取消價格“雙軌制”。國產陸上天然氣一、二檔氣價并軌后,將出廠基準價格允許浮動的幅度統一改為上浮10%,下浮不限。 |
2011年12月26日 |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在廣東省、廣西自治區開展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試點的通知》 | 在兩廣地區試點,將成本加成定價改為按市場凈回值定價 | 選取上海市場(中心市場)作為計價基準點,以進口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氣(LPG)作為可替代能源品種,并分別按照60%和40%權重加權計算等熱值的可替代能源價格,然后,按照0.9的折價系數,即把中心市場門站價格確定為等熱值可替代能源價格的90%。 |
2013年6月28日 |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天然氣價格的通知》 | 門站價施行基于市場凈回值法的政府指導價 | 天然氣價格管理由出廠環節調整為門站環節,門站價格為政府指導價,實行最高上限價格管理。區分存量氣和增量氣,增量氣一步按“兩廣試點方案”調整到位,存量氣逐步調整,爭取在“十二五”末調整到位。 |